拍賣規則
-
- 第一條
本規則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及相關法律、法規制訂;凡參加拍賣會的人士,必須認真閱讀并遵守本規則,對規則以外之疑問,特殊問題及未盡事宜,拍賣人有解釋的權利。
- 第二條
競買人和買受人:競買人是指按拍賣公告要求,辦理競買登記手續,并交納競買保證金,經拍賣人確認取得競買資格的人士。買受人是指在拍賣活動中經拍賣人確認的最高出價人。
- 第三條
拍賣人提供拍賣標的的簡介、表述等相關資料僅供競買人參考。拍賣人依法對標的的真偽和品質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。競買人務必在標的展示期間對其進行認真勘察;競買人一經應價或加價即視為認可標的的情況(包括瑕疵)。
- 第四條
拍賣標的被中止或終結拍賣后,拍賣人不承擔預交保證金利息和任何賠償責任。
- 第五條
競買人須妥善保管競買號牌,并在拍賣競價過程中謹慎使用,一經應價,不得撤回。競買人須對本人、授權的代理人及其他持舉該號牌的任何人的競價行為承擔全部責任。
- 第六條
拍賣人對拍賣標的實行增價拍賣,競買人最高應價經拍賣師三聲報價,落槌成交。拍賣標的設有保留價的,競買人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,該應價無法律效力。
- 第七條
拍賣成交,買受人須當場在《拍賣筆錄》和《成交確認書》上簽字,其所交的競買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。
競買人未競得拍賣標的的,保證金在拍賣會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。
- 第八條
拍賣成交,買受人須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全部成交價款(包括買受傭金)。逾期未付清者,拍賣人將按其自動放棄標的處理,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,并按《拍賣法》第三十九條規定,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- 第九條
拍賣人有權對拍賣活動依法管理,競買人必須遵守會場紀律,不得惡意串通、阻撓其他競買人競價,不得阻礙拍賣師進行正常工作。否則,將取消其競買資格,不予退還競買保證金,并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- 第十條
在拍賣活動中,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,可向安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,舉報監督電話:12315。